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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与佟庆福、苏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佟庆福,苏春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庆福,男,1936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春才,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上诉人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庆福、苏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佟庆福二审中提交了阿吉镇��民政府与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农民工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阿吉镇人民政府分别垫付工资19%、16%。同时,阿吉镇人民政府承诺2016年春节前公安机关若没有找到承包方苏春才,再由阿吉镇人民政府处理。此外,佟庆福提交的两份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表分别载明佟庆福工资的19%为1900元、16%为1600元,佟庆福在领收人处签字。一审法院应当重审审查拖欠佟庆福工资的数额,并查明阿吉镇人民政府对此事的后续解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铁岭祥云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效义代理审判员  应 琦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铁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