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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敬占贵与赵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占贵,赵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0202民初704号原告:敬占贵,1967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志良,1967年1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敬占贵与被告赵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敬占贵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占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占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敬占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惠琴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