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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雨生与张奎锁、刘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生,张奎锁,刘稳,文安县宏丰塑料造粒厂,刘柱子,文安县怡嘉家具厂,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张雨生。被执行人张奎锁。被执行人刘稳。被执行人文安县宏丰塑料造粒厂,住所地文安县。经营者张奎锁。被执行人刘柱子。被执行人文安县怡嘉家具厂,住所地文安县。经营者刘柱子。被执行人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威。被执行人吕冬梅。本院在执行张雨生申请执行张奎锁、刘稳、文安县宏丰塑料造粒厂、刘柱子、文安县怡嘉家具厂、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文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