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0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玉梅与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梅,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赵玉梅与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3022民初625号原告:赵玉梅,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买买提·热依木,男,1939年6月8日出生,柯尔克孜族,阿克陶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被告:艾尔肯·买买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柯尔克孜族,阿克陶县法院退休干部。原告赵玉梅与被告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梅,被告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买买提·热依木和艾尔肯·买买提系父子关系。2015年5月27日,两人向原告借款3万元,称两个月后归还,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被告买买提·热依木辩称,我们欠原告3万元属实,但借款当日,原告就扣除3000元作为利息,只借给我们27000元。后原告从我抵押工资卡中取款6000元作为利息,被告艾尔肯·买买提又支付原告利息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我们已向原告还款1万元,剩余2万元我们会偿还原告。被告艾尔肯·买买提辩称,我们已向原告还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12500元,剩余2万元借款未归还原告。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证明2015年5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的三性认可。经审核,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5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诺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3万元借款还清。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的三性认可。经审核,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两被告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买买提·热依木与被告艾尔肯·买买提系父子关系。2015年5月27日,两被告以去乌鲁木齐看病为由向原告赵玉梅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同年7月27日之前归还借款。因两被告未到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5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诺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3万元借款还清。因两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两被告辩称已向原告归还借款1万元,剩余2万元未归还的辩解意见,因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玉梅借款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买买提·热依木、艾尔肯·买买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布比努尔人民陪审员 张 文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倩阿布都艾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