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振与李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李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289号原告:陈振,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李鸿飞,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振与被告李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振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撤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陈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