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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海清、韦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4民初45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开庭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原告原告黄海清,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委托代理人韦富景,融安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韦银光,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原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良寨乡良寨村大寨屯68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411207198。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其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于2013年11月17日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如借款人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在执行追款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制定由融安县人民法院诉讼裁决。”因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韦银光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判决理由、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立有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借贷关系成立,债务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韦银光应当归还原告黄海清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韦银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爱学审判员林随干代理审判员罗远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廖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