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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大连良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大连良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015号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张成志,职务:经理。被告:大连良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方小兵,职务:经理。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良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26元,减半收取计11313元,由献县坤恒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荣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