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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境汪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59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8日13时55分许,唐某某电话联系“小军军”(基本情况不祥)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小军军”称身上没有,但其将唐某某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情况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便电话联系唐某某,并约定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木清华小区正门与唐某某见面交易,见面后唐某某先将购买甲基苯丙胺的400元钱拿给胡某某,随后胡某某拿出其中的300元去向一名称呼为“姐”(基本情况不详)的女子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当日15时10分许,当胡某某在水木清华小区正门内娱乐室旁边将所购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某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并有证人证言,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毒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尿检报告,情况说明及说明,审讯视频光盘,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毒品0.21克及作案用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