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刘正平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刘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正平,女,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刘正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716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约定:一、被执行人刘正平于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明借款本金421600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7624元减半收取3812元、保全费2628元,共计6440元,由被执行人刘正平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刘正平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该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正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名下本市鼓楼区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现实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段福铸执 行 员 韩先革执 行 员 管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