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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西圆桌骑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蒋俊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圆桌骑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蒋俊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761号原告:江西省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国际酒店商务公寓1210。法定代表人:钟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圆桌骑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武陵村艺术楼235室。法定代表人:蒋俊康,该公司经理。被告:蒋俊康,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江西省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圆桌骑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蒋俊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江西省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