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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曹利兵、苗雪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曹利兵,苗雪莲,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696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负责人张贸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麟,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曹利兵,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苗雪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5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兴南路16号阳光水岸小区18号楼1单元10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曹利兵、苗雪莲、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88242.5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利兵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现因地区经济下行,申请人以抵押房产难以变现为由,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郝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越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