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杰与李逵、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李逵,郑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4369号原告:何杰。被告:李逵。被告:郑苗。原告何杰诉被告李逵、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