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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0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暂住地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黎耿,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黎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沪KSXX**的小轿车,沿本市普陀区石岚二村小区通道由北向南倒车至石泉路时,遇被害人XXX驾驶牌号豫S5XX**的二轮摩托车携带乘客曹某某沿石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轿车尾部与二轮摩托车右侧在石泉路上发生相撞,致摩托车倒地,被害人XXX、曹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XXX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XXX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曹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XXX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死亡;被害人曹某某因车祸外伤致部分椎间盘突出、颈椎过伸伤、不完全性颈脊髓损伤等,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吴某甲主动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化某某、吴某乙的证言,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病历资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家属的借条,110接警记录,承诺书,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主动报警,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主动缴纳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在案,拟作为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