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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震与周福德、熊晓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震,周福德,熊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震,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敖一舟,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福德,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晓娟,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再审申请人吴震因与被申请人周福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震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案借条是案外人刘陆一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据;2、申请人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外人刘陆一主张债权是受被申请人胁迫。3、四川省成都公证处出具的(2015)成证内民字第2530号公证书、《向吴震借款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内容不真实。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申请人只是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刘陆一民间借贷关系的中间人;2、申请人与一审被告熊晓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借过任何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曾用熊晓娟的账号向戴银萍的账户转过款,但该款是案外人刘陆一转给被申请人的利息,被告熊晓娟并不知情。三、法院程序错误。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申请法院职权调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拒绝调取。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人吴震未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吴震收到被申请人周福德共计388000元款项的性质认定:1、对收到被申请人周福德共计388000元(转账+现金)的事实申请人吴震无异议;2、388000元是申请人吴震向被申请人周福德的借款还是案外人刘陆一向被申请人周福德的借款。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震虽然在再审申请中对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向被申请人周福德借款388000元的事实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原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吴震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吴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高殿宝代理审判员  宾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