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娟,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邹娟,女,住本区。被执行人蒋涛,男,住本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铜陵市第六人民医院有工资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铜陵市第六人民医院收入9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