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季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季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25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十里河花园小区会馆二层。负责人李庆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朝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褚学玲,公司职员。被告季宗明,居民。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告季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