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凤珍与江苏赛贝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珍,江苏赛贝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844号原告:陈凤珍,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赛贝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谢集工业集中区捺山项目区128号。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玉海,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凤珍与被告江苏赛贝尔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凤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凤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