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8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州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704号原告李某。被告郑州某公司。原告李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在册在岗正式员工,原单位名称是郑州某工程部,在文件的要求参加了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更名为郑州某公司。按照改制时文件的要求,原告作为在改制时的在册在岗的正式员工,享有按照在本企业实际工龄参加剩余净资产分配的权利。原告得知并看到了因公司变更原某工程部房产和土地的消息相关文件,在相关文件中发现在计算实际工龄时少计算原告的工龄,问题出现后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保护自己的应得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当日向原告作出了某劳人仲不字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不服受理申诉通知书,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金额元,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出租收益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系某工程部改制而来,改制时,作出了相关的处置意见,原告现诉至本院,以其在分配时少计算了月工龄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收益,并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