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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特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特124号申请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旗,经理。申请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爱县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