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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如参与杨攀峰、赵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参,杨攀峰,赵妙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380号之一原告:李如参,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坞根镇东里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攀峰(曾用名:杨建斌),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坞根镇白璧村***号。被告:赵妙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塘岭村**号。原告李如参与被告杨攀峰、赵妙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如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参撤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6.50元,由原告李如参负担。审 判 长  洪妙宝人民陪审员  王琴豪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