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牛某1与牛某2、邢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1,牛某2,邢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牛某1,男,1940年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牛某2,男,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邢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1诉被告牛某2、邢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高平市X社区居委会调查,该社区居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原告牛某1因病于2016年6月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牛某1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和平代理审判员  丁 霆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