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盛祥元、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祥元,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盛祥元。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盛祥元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5)239-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