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延安东路***号。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果业局。王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4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