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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延安东路***号。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果业局。王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4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