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金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金平,甘肃省宁县人。2012年1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金平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郭金平通过QQ聊天认识毛某,自称叫郭某,谎称其在甘肃长丰汽车运输公司经营气罐车,每月净挣105000元。郭金平谎称其新购买了一辆气罐车,需要雇佣司机,毛某遂推荐其兄毛某1,郭金平谎称其战友在运管处工作,以为毛某1办理危货资格证需要办理费为由,骗取毛某现金4200元。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郭金平又谎称其同事经营三辆气罐车,需要周转资金,正在以五分钱的利息贷款,让毛某找20万元其帮毛某放贷挣钱,毛某遂给郭金平的信用社卡上存款20万元。郭金平用17万元购买传祺牌越野车一辆,剩余3万元挥霍。后郭金平所购车辆被杨某扣押抵债。郭金平共诈骗毛某人民币204200元。指控被告人郭金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郭金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提交了悔过书。认为量刑建议过高,宜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被告人郭金平通过QQ聊天认识毛某,谎称其在甘肃长丰汽车运输公司经营气罐车,每月净挣105000元。2014年7月的一天,郭金平谎称其新购买了一辆气罐车,需要雇佣两个司机,毛某遂推荐其兄毛某1去当司机,因毛某1无危货资格证,郭金平谎称其战友在运管处工作,可为毛某1办理,需要办理费4200元,毛某在显胜乡街道其经营的“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将4200元现金及毛某1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郭金平。郭金平将赃款挥霍。2、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郭金平又对毛某谎称其所在的长丰汽车运输公司后季生意特别好,其有一个同事经营三辆气罐车,需要周转资金,正在以五分钱的利息贷款,让毛某找20万元其帮毛某放贷挣钱。10月13日,毛某在显胜乡信用社给郭金平名下的信用社卡存款20万元。10月23日,郭金平用其中的17万元在庆阳市合隆汽贸公司购买传祺牌越野车一辆,剩余3万元挥霍。2014年10月25日毛某让郭金平给其出具了借条。2015年5月的一天,郭金平所购传祺牌越野车被杨某扣押抵债。2016年2月27日,杨某将该车以8.1万元出售给付某。后毛某向郭金平要钱,郭借故推托,后不接电话。毛某于2016年10月12日报案。破案后,赃款未追回。综上,被告人郭金平诈骗作案2起,诈骗价值204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其通过QQ聊天认识一个自称叫郭某的人,郭某称其在西峰长丰公司经营气罐车,每月净挣105000元。7月的一天,郭某称他接了一辆气罐车,需要雇佣司机,其让其哥给郭跑车,郭称需要4200元给其哥办理危货资格证,其便将4200元现金和其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郭某。同年10月初的一天,郭某称其同事经营三辆气罐车正找人货款,叫其凑20万元他按五分钱的利息给其结算,其借得20万元于10月13日存入郭某提供的卡上,10月25日其让郭某打了个借条。后其向郭某要钱,郭不接电话。2、证人证言。(1)毛某1证言,证明2014年9月的一天,其妹毛某说她有一个姓郭的朋友在长丰公司经营气罐车,需要招聘司机,让其去,毛某让其给姓郭的4200元办危货资格证,其便给了毛某4200元及其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后听说毛某将钱给了姓郭的,至今证都没有办下来,毛某告诉其被姓郭的男子骗了,还骗了她20万元。(2)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徐某经营了两辆气罐车,在西环路“长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挂靠,车号为甘M232**的气罐车以前的司机叫郭金平。(3)杨某证言,证明郭金平欠其8万元,2015年5月郭金平将自己的甘MF48**号白色“广汽传祺”GS5轿车押给了其,2016年2月25日,其将该车以8.1万元铁卖给了付某。(4)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5日,其以8.1万元从杨某手中购买甘MF48**号白色“传祺”小型客车一辆,杨某说该车是郭金平给其顶的账,2月29日杨某给其提供过户手续,其将车已过户到其名下。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毛某通过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郭金平是2014年10月向其借款20万元的男子。4、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毛某报案的事实;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存款查询信息、借条,证明毛某给郭金平的账户内存款20万元、郭金平以郭某之名给毛某出据借款20万元借条的事实;甘肃长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郭金平所称其经营的甘M232**挂甘M04**号气罐车系徐某挂靠在甘肃长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郭金平非该公司员工,未在该公司挂靠任何车辆的事实;机动车详细信息、档案资料、注册、登记、注销登记/转入信息表、机动车查验登记表、机动车交易(合同)协议书、二手车销售发票、郭金平、付某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付某购买MFXXXX号传祺牌小型客车并过到其名下的事实;被告人郭金平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郭金平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5、被告人郭金平的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金平的量刑意见偏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