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8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高亚伟与朱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伟,朱国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686号原告:高亚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朱国林,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受理原告高亚伟诉被告朱国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适用不宜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阳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洁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