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发、郝健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陈发,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同进大厦四单元十楼1005室。负责人周树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发,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郝健,男,汉族,1982年6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发、郝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陈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9932.62元;二、被告郝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4256.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发名下的苏A×××××车辆、被执行人郝健名下的苏A×××××、苏A×××××、苏A×××××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无法查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郝健名下的位于本市鼓楼区XX南路219号1单元401室房地产本院已查封,因案值较低,不宜处置房产。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4944.46元,未到位标的为14944.4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工作记录、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并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