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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7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7民初110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被告舒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无法履行法律程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