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7民初110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被告舒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无法履行法律程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