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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蒙建明、张振辉等与邹恒军、谢红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建明,张振辉,邹恒军,谢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院核稿局核稿拟稿人份数打印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异7号申请人蒙建明,居民。委托代理人莫仁益,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辉,居民。被告邹恒军,居民。被告谢红宇,居民。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执行(2016)桂0821执异7号申请人蒙建明与张振辉、邹恒军、谢红宇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对(2016)桂0821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的异议,申请人蒙建明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蒙建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蒙建明撤回对(2016)桂0821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寒梅审 判 员  陈其日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