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史宏武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宏武,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227号原告史宏武,男,汉族。被告王亮,男,汉族。原告史宏武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宏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16日,被告王亮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1枚借据,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被告王亮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佐证,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6元,邮寄费22元,合计728元,由被告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峰审 判 员 张俊青人民陪审员 张凤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