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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与陈振中、张美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陈振中,张美姑,陈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周红军,行长。被执行人陈振中。被执行人张美姑。被执行人陈青华。本院在执行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中、陈青华、张美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振中、陈青华、张美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因被执行人陈振中、陈青华、张美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金融、车辆管理、工商、房产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振中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市场5区29栋73号房产(本案抵押)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陈振中、陈青华、张美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振中、陈青华、张美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