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乔玉秀、马瑞江与何粤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秀,马瑞江,何粤华,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90号原告:乔玉秀,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瑞江,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粤华,无职业。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原告乔玉秀、马瑞江与被告何粤华、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乔玉秀、马瑞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粤华、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玉秀、马瑞江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秀、马瑞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乔玉秀、马瑞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冠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