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法升李某与刘德友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升李某,刘德友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6民初1433号原告:李法升李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潢川县司法局伞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友刘某,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李法升李某与被告刘德友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升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友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法升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苗木款2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被告向原告购买苗木,欠原告苗木款2300元。所欠五户的款项,多次找他催要,他总是以钱没要到手为借口一拖再拖。我们五户找到他家,让他把欠款结清,并给每户打一张欠条。事后我们每年都到他家去要钱,但他一直拖欠不还。被告刘德友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刘德友刘某向原告购买苗木,经过结算,被告刘德友刘某于2002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到树款2300元的欠条一张。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德友刘某向原告购买苗木,欠原告花树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拖欠不还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友刘某欠原告李法升李某货款2300元,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德友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