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林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林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709号原告: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764081656W。法定代表人:赵礼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鼎,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秋燕,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林腾,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林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宁德东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