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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丽芹与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芹,高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458号原告郭丽芹,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鲁特旗。被告高志勇,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芹诉被告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芹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志勇位于鲁北镇十六居委一小区的三间平房进行保全,并由张桂荣用自己所有的一套楼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志勇位于鲁北镇十六居委一小区的三间平房(D17-20),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转让、抵押。抵押担保人张桂荣位于鲁北镇五居委二小区楼房(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530316006**号),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胡 秀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