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某,叶某,聂某某,黄某某,丁某,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凌某某女451970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叶某男291987年8月4日被执行人聂某某男23199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黄某某男251990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丁某男26198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饶某男311984年11月20日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凌某某申请叶某、聂某某、黄某某、丁某、饶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叶某、聂某某、黄某某、丁某、饶某应支付申请人凌某某案款142400.67元,承担执行费2036.01元。本院已执行13000.0元,尚有129400.6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某;聂某某;黄某某;丁某;饶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某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