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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十堰卓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十堰卓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94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十堰卓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卓文武。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陈执罚【2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擅自在大麦屿街道十五亩村回填土地及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总用土地面积2026.34㎡,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93㎡,建筑面积1386㎡,现状为一幢两层钢架结构,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类为水田1732.34㎡、河流水面294㎡,规划分区为有条件建设区(港口码头用地、新增港口码头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6.34㎡;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386㎡)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地用的2026.34㎡土地处以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05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4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40527的罚款,对玉土资陈执罚【2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6.34㎡;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386㎡)和其他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陈执罚【2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陈执罚【20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6.34㎡;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386㎡)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