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尚留平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留平,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4315号原告尚留平。委托代理人高敏,系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琪。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尚鹏维。原告尚留平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留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敏、被告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尚琪、被告新村四组诉讼代表人尚鹏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留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其原告征地补偿款17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自幼在被告村组生活。2001年9月原告与杨涛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被告村组居住生活,原告为生活方便户口一直未迁出,仍在被告村组落户,继续履行村民义务。2016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同年7月21日,被告村组给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700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起诉。被告新村村委会及新村四组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按照杜曲街办新村村民自治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的规定,不应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被告新村村委会、新村四组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应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新村村委会及新村四组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法相悖;2016年7月新村四组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数额经核实为1700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新村村委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新村四组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留平征地补偿款17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连带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