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苗在业不服被告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新安镇房管所、海林市公路管理站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在业,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新安镇房管所,海林市公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83行初16号原告苗在业,男,193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公路管理站退休工人,住所地海林市。被告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新安镇房管所,住所地海林市。代表人李志刚,男,所长。被告海林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法定代表人颜炳强,男,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在业不服被告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新安镇房管所、海林市公路管理站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在业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是对已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宇光代理审判员 徐荣发人民陪审员 文太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