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神赞与王卫南、陈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神赞,王卫南,陈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2173号原告林神赞,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王卫南,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体,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林神赞与被告王卫南、陈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梓忠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神赞与王卫南、陈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神赞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卫南立即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0万元;2、被告陈体对王卫南向其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4年7月30日,王卫南以购置挖掘机缺乏资金为由���其借款20万元,并由陈体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均有二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后经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卫南辩称,其向原告林神赞借款20万元属实,但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其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原告8万元,只能分期慢慢还。被告陈体辩称,其本人有在被告王卫南出具给原告林神赞的借条上面的担保人签名,但原告是否有向王卫南交付借款的款项其不知情,对原告提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王卫南向原告林神赞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0.015每月先付利息月头,并由被告陈体提供担保。之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王卫南仅向原告偿还12万元(包含利息),尚欠原告的部分借款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上请求。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王卫南尚欠原告借款本息计13.57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条,以及原、被告陈述与答辩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卫南向原告林神赞借款20万元,并由陈体担保,后王卫南向原告偿还12万元(包含利息),经原、被告在庭审中结算双方共同确认王卫南尚欠原告借款本息计13.57万元的事实,有王卫南、陈体共同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陈体为王卫南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认定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王卫南仅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的部分借款未能偿还,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王卫南向其返还借款本息计13.57万元及陈体对王卫南向其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卫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神赞返还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3.57万元;二、被告陈体对被告王卫南向原告林神赞返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王卫南、陈体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林神赞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林神赞负担人民币691元;由被告王卫南负担人民币1459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思思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