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包兴荣、俞月珍与俞叶锋、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兴荣,俞月珍,俞叶锋,魏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924号原告:包兴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宏,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月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宏,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叶锋。被告:魏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兴荣、俞月珍与被告俞叶锋、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包兴荣、俞月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兴荣、俞月珍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兴荣、俞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69元,由原告包兴荣、俞月珍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濮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