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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包兴荣、俞月珍与俞叶锋、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兴荣,俞月珍,俞叶锋,魏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924号原告:包兴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宏,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月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宏,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叶锋。被告:魏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兴荣、俞月珍与被告俞叶锋、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包兴荣、俞月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兴荣、俞月珍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兴荣、俞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69元,由原告包兴荣、俞月珍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濮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