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馆陶县金洪包装有限公司、李永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金洪包装有限公司,李永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金洪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馆陶县。法定代表人苗付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朋,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关于馆陶县金洪包装有限公司与李永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