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孝龙、马合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龙,马合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张孝龙,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马合威,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合威的银行存款90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河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