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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号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金友,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209室-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良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861.4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号牌为沪AZXX**小型汽车被本院查封,因无法查找下落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标的人民币289,520.54元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形峰审判员  倪圣明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