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胡桂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1刑初6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桂香,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6)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桂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许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桂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底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胡桂香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天凝镇杨庙菜场北门东侧第一、第二间商铺内摆放赌博机5台(共计10个机位)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另查明,被告人胡桂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桂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永良、邱文刚、耿怀贵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桂香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共计10个机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桂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桂香能退出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桂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桂香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桂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违法所得、赌博机及钥匙,依法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 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宇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