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陆伟坚与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坚,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124号原告陆伟坚,男,1968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民族广场物业管理楼二楼201-2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陆伟坚与被告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陆伟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伟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伟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玉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