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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程家斌与被执行人金庆贵承揽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家斌,金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家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庆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家斌与被执行人金庆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庆贵拒不自动履行本院(2016)陕10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庆贵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小河支行账户中存款6072.3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庆贵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小河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