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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永庭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庭,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57-5号申请执行人熊永庭。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现泉,经理。申请执行人熊永庭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熊永庭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熊永庭向本院提出解除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区慈心美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