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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阚荣军与万福建、杨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荣军,万福建,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阚荣军,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20705197902202039,住新浦区。被执行人万福建,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2072119831022102X,住新浦区。被执行人杨毅,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34岁,汉族号码320705198011163536,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阚荣军与被执行人万福建、杨毅公证债权文书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连港证执字第06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公证书,被执行人万福建、杨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阚荣军支付借款本金12788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杨毅、万福建所有的位于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xxxx房产(丘号xxxx)进行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格为204000元,由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来偿还债务。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无人竞拍致该房屋流拍。现因法定事由,暂缓处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公证处(2015)连港证执字第06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宋晓光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泓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