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1
案件名称
李国朋与冯立新、肖桂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朋,冯立新,肖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冯立新,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肖桂萍,女,1970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冯立新、肖桂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立新、肖桂萍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已评估完毕的被执行人冯立新名下房产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瑞麟轩小区9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面积137.89㎡(合同备案号:SFB2014018489)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