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董秀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国,董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财保67号申请人:李保国,男。被申请人:董秀红,女。申请人李保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秀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太阳路分理处工资账户存款77400元。申请人李保国向本院提供其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万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秀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太阳路分理处工资账���上的存款77400元,期限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冻结申请人李保国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的存款2万元,期限至2017年9月21日止。案件申请费794元,申请人李保国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妮萍 微信公众号“”